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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聲明:本公司(承運人)依據托運貨物的件數、體積、重量(而非價值)收取運費,賠付標準也以運費(而非價值)作為基礎。為平衡雙方的風險和利益,特制定如下條款,敬請托運人務必詳細閱讀: 1、“托運須知”是貨物專用運單(以下稱“運單”)的重要組成部分,托運人、承運人須遵守條款約定。 2、運單自托運人、承運人簽字之日生效。托運人雖未簽字,但實際己交付貨物或支付運費的,不影響運單及其組成部分的效力。 3、托運人應依項詳細、準確填寫運單上的各項內容。如需由承運人代填的,托運人仍須在運單上簽字確認,一經簽字,托運人即對運單上的各項內容負責。 4、托運貨物應當是普通貨物,禁止夾帶危險物品(如易燃易爆物品)、貴重物品、鮮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物品、易污染物品、貨幣、有價證券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運輸的貨物等,否則,由托運人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。 5、瓷器、玻璃、工藝品等一般不接受托運。如特殊情況下,托運人堅決要求托運的,托運人應在運單空白處注明“易碎品”,并注明“破損不賠”,以便承運人作出特殊安排。 6、承運人只按托運貨物的件數、體積、重量(而非價值)收取運費。除危險品和禁運品外,承運人無義務、也無責任審核托運貨物的性質、質量和價值。 |
托運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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